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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房屋买受人?

作者:李晶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9日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房屋买受人?
       不一定。各地判例也是不一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对抗买受人”之规定,购房者在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后,关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就无法对抗购房者的权益,既,购房债权优先于工程款债权和抵押权受偿,买受人的权利保障居于首位。也就是说,在出卖人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对于买受人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亦应予以优先保护。 
       但是,对于“消费者”的含义,各地法院解释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只有购买住宅,且用于自住的,才能被定义为“消费者”,有的法院认为虽然商铺不能用于居住,但是,属于为了个人经济利益而购买商铺依然应该被认定为“消费者”。 
       但是,毕竟司法解释中并无只保护生活消费的限制性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购买商铺,亦应属于消费者,其支付的购房款应当享有优先权。
下面附各地判例:
支持商铺购房者属于消费者,既,买受人购买商铺的功能和收益主要为保障和改善家庭生活的,属于消费购房者,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权的判例: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吕耀与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皖民终968号]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陈尚坤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皖民终249号] 
       3、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张永恩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皖18民初71号 
       4、广德县人民法院,谢长志与蒋建荣、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00402号]
认为商铺购买者不属于普通消费者,既,买受人购买商铺,目的在于投资,不是消费购房者,不享有优先权的判例: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孙艺与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终8197号] 
       2、天台县人民法院,郑金仙与天台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台天商初字第2625号] 
       3、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吕道宗、葛芙蓉与天台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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