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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工作超过8小时,应该支付加班费吗?

作者:李晶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工作超过8小时,可以调休而不支付加班费吗?
相信有很多工厂存在淡旺季,淡季甚至要全体放假,旺季二十四小时加班也完成不了订单量。那么是不是可以旺季加班,淡季调休,从而不支付加班费呢?
答案是:可以!但是,有前提条件:必须报备。没有在劳动局报备的,不可以随意延长日工作时间,而不支付加班费。理由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及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时间制度。请注意,这三条之间的关系是并列法律关系,而不是选择法律关系。既,三条应该同时满足。而不是选择性的满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每日工作可以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可以少于40小时;
2、如果每天工作刚好8小时,工作5日既满40小时,那么,员工应该休息两天;
3、如果每天工作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也不足40小时的情况下,每周工作天数依然不能超过6天。既,每周至少要安排员工休息一天。
二、我们再通过法律规定来分析一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该法条明确表明:1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是能够安排补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费;2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该无条件的支付加班费,并没有规定安排补休就可以不予支付该部分加班费。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实施意见》)第65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综合以周、月、季、年计算工作时间的,必须是“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
3、《劳动法实施意见》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根据该条规定,只有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
4、《劳动法实施意见》71条“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通过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延长劳动者日工作时间方面,法律有严格的程序和限度要求,并绝对禁止企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综上,企业要想通过调休来折抵日加班时间的,必须备案并经批准,否则,将面临支付高额加班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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